热电板块
供热相关划定
依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和《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步伐》相关划定,详细内容如下:
一、采暖期时间划定:
本市采暖期为昔时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。(来自《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步伐》第二十七条)
二、室内温度划定:
采暖期内,对切合国家修建节能标准的民用修建,供热单位应当包管用热户室内温度抵达18℃以上。(来自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三条)
三、维修服务的界线
供热公司认真维修小区以外的供热管网,小区以内的供热管网由用户自行组织维修。
四、其他划定
一、热用户不得实验下列行为: (来自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第三十九条、四十条)
1.在室内供热设施上装置换热装置;
2.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;
3.未经供热单位赞成,私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子;
4.在供热管道上装置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法;
5.其他故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二、热用户违反上述划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,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划定温度或者供用热条约约定温度的,供热单位不予肩负责任:
1.未凭证划定交纳热费的;
2.私自改变衡宇结构的;
3.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;
4.未接纳正常保温步伐的。
因上述缘故原由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人认真赔偿。